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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地院昨認定,青田與張韶涵依合約,互負供給勞務的義務,各獲得必然對價,張終止合約後,青田及福茂就不得以未履約為由求償;張僅須返還第7張專輯的預付演唱酬勞4萬元。」

福茂則透露表現還沒有看到主文,相幹問題不回應,「但可以確定的是我們必然會繼續上訴,以彰顯唱片界該有的倫理。

張韶涵因合約糾紛,被掮客公司青田及福茂唱片以違約為由,訴請法院求償3465多萬元。台北地院27日審結,判決張韶涵終止經紀約並沒有違法,僅須返還4萬元的預付酬勞給青田公司,全案可上訴。

青田與福茂公司默示,張韶涵未依約完成10張唱片,只錄製發行6張唱片,也沒接管公司安排表演,造成損失;青田向張求償800萬元,並要求返還預支的演唱酬勞4萬元,福茂則求償2665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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